在监管趋严精准出击的行业背景下,基金经理“老鼠仓”难逃法眼。
根据深圳证监局最新发布的信息,一名管理资金近百亿的公募基金经理,因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件被查处。其在担任管理多只基金产品的基金经理期间,控制多个他人账户实施趋同交易,趋同交易总金额768.56万元,对应交易盈利7.52万元。
哪怕基金经理在十年前的“老鼠仓”,也能在十年后被监管发现且追责。
7月3日,深圳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前公募基金从业人员张某两项证券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根据监管信息,张某在2014年5月至2023年10月为公募基金从业人员,2020年5月至2023年10月担任三只公募基金的基金经理,具备对应基金投资决策、交易执行、持仓明细等未公开信息的查询与操作权限,属于基金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员。
经监管查实,张某在多年从业期间实际控制并使用七组他人名下证券账户:2015年3月26日至2017年6月13日期间,“顾某珍”证券账户由张某实际控制并使用;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6月26日期间,“谢某春”证券账户由张某实际控制并使用;2015年7月17日至2017年3月2日期间,“罗某峰”证券账户由张某实际控制并使用;2016年4月12日至2021年8月27日期间,“郑某华”证券账户由张某实际控制并使用;2020年7月8日至2021年8月20日期间,“郑某华”证券账户由张某实际控制并使用;2021年1月27日至2023年6月29日期间,“姚某”证券账户由张某实际控制并使用;2022年10月20日至2023年8月2日期间,“赵某华”证券账户由张某实际控制并使用。
在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方面,涉案时段内,张某使用其实际控制的郑某华、姚某、赵某华等账户,与其管理的三只公募基金开展趋同交易,趋同交易总金额768.56万元,对应交易盈利7.52万元。
除上述交易行为外,张某存在第二项违规事实。
根据监管信息,其控制七个证券账户开展证券投资全程,均未按照监管要求,事先向任职基金公司进行投资事项申报,违反从业人员投资申报管理规定,构成证券投资未申报违规行为。
监管部门结合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同时考量当事人如实供述案情、配合调查、认错认罚的情节,分两项行为分别作出处罚:针对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行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7.52万元,处以28万元罚款;针对证券投资未申报行为,责令改正,处以6万元罚款,两项处罚合并执行,最终没收违法所得7.52万元,罚款合计34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张某在公募基金公司任职时间长达8年,先后管理过5只基金产品,其管理规模最大的一只基金产品任职时间约为3年,任职回报率为68%。在卸任基金经理前,张某所管基金的主要持仓对象是半导体、稀有金属材料、AI(人工智能)、化工股等热门成长赛道板块。张某卸任基金经理前,所管基金产品的资金规模巨大,合计资金规模约90亿元。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与否和基金经理在“老鼠仓”中的盈亏结果没有直接关联。就在不久前,天津证监局公示的案例中,一名女基金经理的老鼠仓交易即便亏损也被监管依法处罚。
《基金法》第二十条第六项规定,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有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等行为。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有上述行为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据天津证监局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介绍,2013年12月9日,李某入职某基金公司,2016年2月3日至2024年2月8日担任某基金的基金经理,负责该基金具体投资运作,知悉该基金投资决策情况、交易情况、持仓情况等未公开信息。2022年3月22日至2024年2月8日期间,李某控制“王某”证券账户从事与基金未公开信息相关的交易活动,李某作出交易决策,指示杨某尘具体实施下单操作。根据监管公布的信息,其相关交易与基金发生交易趋同,趋同买入股票41只,占比74.55%,趋同买入金额3311.97万元,占比72.77%,但最终结果却是账面亏损。
监管机构认为,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情况说明、基金交易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聊天记录、证券账户资料、银行交易流水、交易所计算数据等证据。李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监管依法对这位老鼠仓亏损的基金经理处以60万元罚款。
责编:战术恒
排版:罗晓霞
校对:李凌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