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违规行为将被进一步管起来。
5月28日,国务院发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下称《条例》),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实施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若有财务造假、虚假披露、操作股价等行为,未来不仅会受到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罚款、市场禁入等处罚,依据《条例》,最严重情况下可被开除。专家还指出,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也写入了《条例》。
国有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均适用
《条例》明确,给予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坚持公正公平,集体讨论决定;坚持宽严相济,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坚持法治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保障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根据《条例》,国有企业管理人员,是指国家出资企业中的三类公职人员。
一是在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二是经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提名、推荐、任命、批准等,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履行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职责的人员;
三是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
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研究员吴刚梁表示,国有企业是资金密集、资源富集的领域,其管理人员在依法履职、廉洁从业方面,具有与其他公职人员不同的特点。因此,《条例》实际上是对《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在国企领域进行实施的细化。《条例》沿用监察法实施条例对国有企业管理人员的界定,适用人员范围比较广泛。
多项违法情形规定与金融、资本市场有关
公开信息显示,《条例》是2023年的立法项目。2024年4月2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草案)》。时隔月余,《条例》公开发布。
《条例》共7章52条。聚焦国有企业经营管理易发多发违纪违法问题,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三章规定的有关违法行为具体化为51项违法情形,并明确相应的处分。
记者注意到,多项违法情形与金融、资本市场有关。如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违反规定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民间借贷;违反规定发放贷款或者对贷款本金减免、停息、减息、缓息、免息、展期等,进行呆账核销,处置不良资产;违反规定出具金融票证、提供担保,对违法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等。
涉及资本市场的如利用企业内幕信息或者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商业秘密、无形资产等谋取私利;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等。
根据《条例》,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
吴刚梁也指出,国企改革过程中的一些“硬要求”也写入了《条例》,例如“三重一大”制度、工资总额制度、“十不准”(融资性贸易、虚假贸易)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如果违反这些要求将受到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