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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浩丰对违法事实未提疑义 适格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

ST浩丰(300419,原“浩丰科技”)近日发布公告称,公司于11月6日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告显示,ST浩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2024年10月25日,公司收到北京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京证监局表示,“依据有关规定,我局对浩丰科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浩丰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20年,浩丰科技与富通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埃威航空电子有限公司、北京华航无线电测量研究所、中电科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中航空管系统装备有限公司等单位开展信息系统集成业务。上述业务实质为资金融通业务,浩丰科技在上述业务中实际只履行垫资义务,并收取固定利息。浩丰科技未正确核算上述业务,虚增2020年度营业收入7312.85万元,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的11.43%,导致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针对上述违法事实,北京证监局决定:对浩丰科技予以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对3名相关人员予以警告,并分别处以80万元至150万元不等金额的罚款。

鉴于此,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赵敬国律师认为,凡于2021年4月26日至2023年12月27日期间买入ST浩丰股份,无论在2023年12月28日之后是否卖出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或可向公司索赔。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微信公众号“大众证券报”(特征码:88)报名参与。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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