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集团财务公司规范健康发展提升监管质效的指导意见》(下称《意见》),共分5部分20条,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财务公司行业紧密围绕集团需求、充分发挥贴近实体经济的优势,强化核心功能、创新产品服务,在企业集团实施资金集约管理、助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并指出,“但个别企业集团受前期多元化扩张积累问题逐渐暴露等因素影响,出现严重经营危机,产业风险传导至财务公司,严重影响到整个财务公司行业的外部形象和声誉。”
为此,《意见》提出,财务公司要坚持“依托集团、服务集团”功能定位,把服务实体经济作为根本宗旨。对于服务实体经济质效重点,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应聚焦两方面,一是坚守主责主业,发挥企业集团内源融资的作用,实现集团内部资金统筹调度,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整体运营成本;配合集团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提升支付结算效率,加速资金循环;紧密围绕企业集团主业提供金融服务,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二是紧跟国家战略导向,发挥贴近实业优势,优化资金供给结构,加大对企业集团内先进制造业、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发展、设备更新、消费品以旧换新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加大涉农金融服务,推动金融资源真正集聚到高质量发展的战略方向、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上来,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持续注入金融动能。
金融监管总局介绍称,《意见》的发布和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坚守机构定位的重要举措,“将持续强化监管,指导财务公司做好《意见》实施工作,推进财务公司行业更好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高质量发展向纵深推进。”
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截至2023年6月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显示,我国有财务公司248家。且在“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要求下,该名单处于不断变化中。
推动回归本源、专注主业
据了解,在此次《意见》发布前,近年来,金融监管总局总结财务公司行业风险成因,及时弥补监管短板,在财务公司的制度建设、风险分类、集团外融资、公司治理和风险处置等方面强监管、严监管,取得了一定成效。包括严格限制集团外融资业务和非核心功能业务,强化主责主业;严控外溢风险,行业集团外风险敞口明显下降等。
在扎实有序化解处置存量风险方面,金融监管总局按照“稳定大局、统筹协调、分类施策、精准拆弹”基本方针,建立健全财务公司风险处置机制,积极探索高风险财务公司市场退出路径,协调各方资源加快推动风险处置。经过监管整治纠偏,财务公司进一步专注本源主业,各项指标企稳好转,外溢风险大幅收敛。
历史信息显示,金融监管总局已先后批复北大方正集团财务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公司、忠旺集团财务公司、新凤祥财务公司破产/破产重整。
“引导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发挥贴近产业优势,围绕集团主业优化金融服务,以加速资金循环、提升支付结算效率为专长,加大对专精特新企业和中小企业、先进制造业、制造业科技创新、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等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助力集团产业结构转型和中小微企业等重点薄弱领域发展,提供特色金融支持。”2023年底,金融监管总局非银司曾发文表示,并力争2024年末存量高风险非银机构数量基本清零。
对于此次《意见》出台的意义,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将以《意见》为总领,进一步健全财务公司监管制度体系,明确加强和完善现代财务公司监管要求,持续引领财务公司行业高质量发展向纵深推进:一是引导财务公司回归本源、专注主业,通过充分发挥资金集中管理功能,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不应成为企业集团的营利中心;二是推动财务公司不断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建立高效的决策与制约机制以及科学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信息科技建设;三是落实财务公司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坚决摒弃不合规的行为,实现风险管理能力与业务发展相适应、风险总体可控的发展。
例如,《意见》第3条明确,财务公司应当坚守主责主业,紧密围绕企业集团主业提供金融服务,加强企业集团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整体运营成本,切实提升金融服务质量。不应成为企业集团的营利中心,严禁在同业市场上过度融资,防止异化为企业集团对外融资的通道和工具。
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坚守特色化功能定位、深化公司治理机制改革、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提升财务公司监管有效性五个部分。
在坚守特色化功能定位方面,《意见》要求财务公司坚持内部金融服务属性、坚持辅助企业集团管理属性、强化重点领域金融服务。并提出,应严格遵守与企业集团内上市公司业务往来的监管规定;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不得协助企业集团通过票据业务拖欠企业账款。积极落实国家关于扶助中小微企业的普惠金融政策,持续加大涉农金融服务,在信贷资源配置、绩效考核等方面予以倾斜。
深化公司治理机制改革部分包括坚持党建引领、强化股东股权管理、完善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全面深化行业文化建设四个方面。
具体要求包括:严禁企业集团滥用股东权利,越权干预财务公司经营管理,违规挪用财务公司资金,操纵财务公司追求短期利益、违规开展不当融资,委托或变相委托他人持有或管理财务公司股权、违规进行股权质押或设立信托等行为。建立健全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制度,落实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对重大违规和重大风险事件建立倒查机制,对失职渎职等行为严肃追责问责等。
强化重点领域风险防控部分包括防控信用风险、紧盯流动性风险、重点关注集团外业务风险、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四方面。
防控信用风险方面,《意见》要求财务公司应当严格以资产的真实风险状况作为风险分类的依据和标准,真实反映资产质量,提足拨备,加强统一授信管理,筑牢“三道防线”。按照依法合规、积极处置、尽职追偿的原则,综合运用清收、重组、以物抵债等多种方式,规范有序处置不良资产。对于历史遗留或长期挂账未处置的不良资产,应抓紧核销、实质性化解。
重点关注集团外业务风险方面,《意见》要求财务公司应当科学制定业务发展规划和策略,准确理解集团外业务风险实质,完善风险防控机制,严控财务杠杆水平和对外风险敞口。严禁将同业拆借业务变相作为长期融入资金的工具;不得办理无授信额度或超授信额度的同业业务;严格落实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要求,防止将票据业务作为套利工具。
提升财务公司监管有效性部分包括扎实有序化解存量风险、加大监管查处力度、加强金融反腐打击力度等7个方面。具体包括要强化穿透式监管,既要看资产端,也要看负债端,要穿透审视集团外负债和票据业务等关键指标超标、成员单位存款大幅下降、资产负债期限错配严重等异常情况,必要时依法采取暂停业务、控制规模等监管措施;要压实财务公司风险处置主体责任、强化股东责任,督促企业集团依法履行股东救助义务,推动落实地方党委政府的风险处置属地责任,健全常态化风险处置机制,综合运用集团自救、司法重整、破产清算等金融风险处置措施,合理把握风险处置的时机和节奏,防范处置风险的风险;发现财务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贪污、挪用、侵占公司或者客户资金等涉嫌违法犯罪的问题线索,要及时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一体推进“三不腐”,严厉打击金融犯罪等。